在短視頻時代,一段手指舞,幾句翻唱,一個搞笑模仿片段,一件商品,甚至一句話,都可能成為爆款。3月23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通過云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抖音爆款”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怎么回事呢,一起來看看。
“抖音爆款”商標由原告易湘瑞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提出注冊申請,核定使用在第9類“移動電話,便攜式電腦”等商品上。
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訴爭商標與北京字節(jié)跳動科技有限公司在先注冊的“抖音”商標等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駁回了訴爭注冊商標的申請。原告易湘瑞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易湘瑞公司訴稱: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存在明顯區(qū)別,未構成近似商標;訴爭商標經過原告大量宣傳使用,已獲得可與各引證商標相區(qū)分的顯著性,相關公眾不會造成混淆誤認;各引證商標可以共存,按照行政審查標準一致性原則,訴爭商標亦應當予以注冊。
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辯稱: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作出程序合法,原告訴訟請求和理由不能成立。
庭審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就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商標展開辯論。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不過,大概率,這枚商標涼的可能是66.66%。
首先,商標的近似性
正如前案中,國家知識產權局中駁回原因中所說的,由于北京字節(jié)跳動科技有限公司已在先注冊“抖音”商標,而“抖音爆款”與之構成了類似。
我國商標主管部門發(fā)布的《關于商標行政執(zhí)法中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判斷:
1、以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準,而不是以商標注冊人實際使用的商標為準;
2、以普通消費者的一般注意力為評判的主觀標準,采取整體比較與商標顯著部分比較相結合的方法,進行綜合判斷。
“抖音爆款”與“抖音”雖然有兩字之差,但很容易讓消費者與“抖音”產生聯(lián)系,所以應該已經構成了商標類似。
其二,商標的欺騙性
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七)項規(guī)定: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抖音爆款”經過反復使用,應該已經成為了一個網紅名詞,很多商家宣傳時都喜歡用“抖音爆款”進行宣傳,這個詞語易湘瑞公司并不能形成對應關系。
而一旦成為商標,在使用時很容易觸犯商標法關于“欺騙性”的這一條:
相關公眾容易將前述對商品或服務的描述與該商標標識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本身的相關屬性相聯(lián)系,而該描述屬于誤導性描述,具有一定的“欺騙性”。
從中國商標網信息得知,還有另外兩枚有關“抖音爆款”的商標,但是一一被駁回,無效。